自從接任「扁案」辯護工作近半年來,親眼目賭台灣司法的亂象,令人痛心。本來對於此一國人矚目的世紀大案,期望能藉此展現台灣法治及司法健康成熟的一面,沒想到剛好相反,一些正常法治國家所不應發生,而只有在專制獨裁國家才會發生的現象,竟然在本案都發生了。今藉此文批露此一現象,無非是希望台灣應再次澈底改造我國的司法,建立公平、公正、有憲法意識、受尊重及信賴的司法。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公然干預司法,違法違憲
陳前總統二次遭公開抽籤而受理本案的周占春法官無保釋放,執政者為了押扁,竟然公然以司法行政之方式干預審判,藉由違法違憲之方式換由蔡守訓先生來審理及羈押陳前總統。也就是說,為了押扁,竟然可以公然干預審判,以司法行政之方式換法官,讓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而更離譜的是,這種公然干預換法官是嚴重地違法違憲,一般有點良知的法律人或法官絕對不會配合,然而,蔡守訓先生為首的合議庭竟然也甘之如飴,笑罵由人,真的是創造台灣二十一世紀的司法奇蹟。
特偵組洩露案情給媒體,藉媒體審判之方式打擊陳前總統,並變相剝奪其受公平審判之空間
陳前總統早已被部分媒體塑造成「罪人」的形象,不僅一般民眾帶著有色眼鏡看待本案,甚至連審理本案的法官亦難免被媒體影響、污染心證、而對陳前總統充滿偏執與成見,在如此惡劣的先天環境下,律師如何進行體制內、體制外的實質辦護,為自己的當事人平反以及爭取最起碼的公平審判權,過程中實在是步步危艱。
而本人在陪同陳前總統前往特偵組訊問時,發現竟然早上的偵訓過程,下午的晚報就一五一十的批露,足見特偵組洩密的情形相當嚴重。甚至有記者還主動告稱,特偵組提供偵辦之內容供媒體打擊陳前總統的情形,讓其看不過去。可見此種藉由洩密以打擊陳前總統之作法及心態可議。
羈押、延押不合理、不合法且不合憲
再來看的是我國落伍的羈押制度,對照鄰國日本的立法例,偵查中羈押期間為最長二十天,我國現行羈押制度相形落後,仍有押人取供、押期過長等違反人權之弊病。無論官方如何將羈押胭脂抺粉為「必要之惡」,事實上,看守所就是監獄,看守所就是把所有尚未定罪的被告都當成是有罪人在處罰。不可諱言,我國現行羈押制度確實違反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有待修法。在「扁案」審理過程中,一再向蔡守訓先生主持的合議庭表示,在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後,司法人員應該與時俱進,對於我國過長的押期,做最謹慎的考慮、並做出最符合修法方向的羈押決定。然而,「扁案」的合議庭卻草率漠視,自創非法羈押之理由,違法違憲。
尤其是,蔡守訓先生所主持的合議庭,表面上羈押的理由包括串證、逃亡之虞,但延押的裁定卻履履出現:「被告為卸任總統尚有社會影響力」、「被告出書」、「接受外國媒體採訪」、「由卸任總統辦公室召開記者會」、「前往看守所會見者不乏社會知名人士」以及「攻擊司法」等無關乎羈押法定要件的理由,在在透露出合議庭無法嚴守法律所規定羈押之要件,而自創羈押理由,透露出其羈押有報復性及懲罰性,但是,羈押並不是用來報復及懲罰,可見其羈押、延押已違法違憲。
漠視陳前總統的健康,顯不人道
陳前總統好好的一個人,從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押到現在全身都出現問題,例如,依台北縣立醫院之診斷,陳前總統的心、肺、眼、腳都已出現問題,走路也變成跛行,上下囚車也會喘。但是,蔡守訓先生的合議庭,竟然說陳前總統一切正常。
當羈押中的被告在開庭過程中身體極度不適的時候,不具專業醫學知識的法官,竟然不是送醫,而是在法庭上傳紙條,並輕挑嘲笑當事人,立即宣布還押看守所,草率剝奪被告戒護就醫的人權?令人難以置信。
如果不是陳前總統在還押看守所後,以不食、不飲水方式進行抗議,始遭看守所戒護送醫,並經臺北縣立醫院診斷證實陳前總統確實有心、肺、眼及足等多項病症,其中包括心肌梗塞的前兆即冠狀動脈粥狀硬化、以及有失明可能性的青光眼,陳前總統不就含冤被誣指為作戲了嗎?法院可以輕視被告之健康及人道至此嗎?
欠缺憲法意識的年輕無社會歷練的法官制度,顯有改造之必要
再從其他的角度來看「扁案」,仍是問題叢叢。
(一) 首先,「扁案」的合議庭不具有憲法意識,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強調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應予尊重,司法機關不應任意介入總統此項特權。然而,「扁案」的合議庭卻猶指陳總統核定絕對機密的行為無效,這樣的做法不但逾越「刑事庭」的分際、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不尊重「憲法上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更應正視的是,依合議庭的見解,以後台灣根本不需要有行政機關,一個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機關給完全否定、推翻掉,這十分地嚴重。
(二) 其次,本文作者多次聲請勘驗偵訊中的光碟,發現諸多的弊端,以李界木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偵訊光碟為例,經「扁案」合議庭於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當庭勘驗,即發現:(1)特偵組檢察官共有二十四次的脅迫、恫嚇;(2)計有三十二次打斷李界木,不讓其連續陳述;(3)總共有五次脅迫、誘導李界木一定要指摘總統府的會議,是由陳前總統指示採取第一方案;(4)總共有兩次以利誘方式,要李界木認罪自白;(5)計有一次以詐欺方式要李界木自白。從勘驗光碟的過程中,可以看到特偵組一再脅迫李界木若不配合,將變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來訴追(註:事實只有一個,該適用什麼法條、就應適用什麼法條,豈有配合就訴追輕罪、不配合就訴追重罪,變來變去的道理),更一再恫嚇將「清算」李界木的財產,檢察官甚至說出:「五人共識五人一起辦」、「筆錄做出來,你會死的很難看」、「你真的會傾家蕩產」、「把你押起來是為了讓你有台階下」等恐嚇性用語,顯然構成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 「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法前開偵訊筆錄不可做為證據。可是即使法官自己都親眼看到特偵組不擇手段的違法辦
案實錄,「扁案」合議庭事後仍裁示該次偵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那麼勘驗光碟作什麼?根本沒有用。「扁案」偵查期間的違法情形嚴重,「扁案」合議庭卻甘為違法之偵查程序背書,實難杜攸攸之眾口;三位法官人明明身在法庭,法官的眼睛硬是對特偵組的違法視而不見,法官的耳朵硬是對「扁案」律師的訴求置若罔聞,當法庭審理流於形式,法庭不過是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最後的結果絕非法治國家正當程序所應許。
審理至今,更顯陳前總統的清白
事實上,「扁案」審理迄今,陳前總統的清白益發清楚明瞭,茲分三大案簡要說明。
(一) 國務機要費案的部分:(1)總統府會計處從上到下重要的幹部,共計有五位證人(前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科長梁恩賜、邱瓊賢、藍梅玲及蘇志)的供述,已證明慣例上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2)其次,包括行政院主計處、總統府、審計處三個行政機關的函覆意見,也都說明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3) 如比照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金錢混同」及「大水庫理論」,陳前總統擔任元首任期內,國務機要費確實「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不法所得,可見陳前總統涉及的「國務機要費」乙案,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制度設計問題,實不應強行羅織陳前總統入貪污重罪。
(二) 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本案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證人如林百里、辜成允、蔡銘杰、蔡銘哲、辜仲諒、魏哲和、李界木及夫人吳淑珍等八人皆已在法庭具結供述證明陳前總統與龍潭案無涉。可見陳前總統在審理過程是經的起考驗。否則焉有所有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證人都作證與陳前總統無涉。今合議庭竟然在庭訊時,對於有利於陳前總統之證人,明顯表現出敵視及責難的語氣及詰問,其態度顯有可議。合議庭之指揮及訊問過程,應展現公平、公正,及平和的態度,且不有先入為主偏頗的訊問態度,也不應該因為過程中有其他公務員行為具有瑕疵,即懷疑國家「兩兆雙星政策」。而既然八位共同被告及證人既然證明陳前總統無辜,亦應尊重,而不是凡事以懷疑有色的眼光去對待及過度推論,此是檢察官的角色,誠非法官所應辦演的角色。
洗錢案的部分:由共同被告及證人林文淵、黃芳彥、黃維生、陳致中、黃睿靚、陳鎮慧、葉玲玲、徐立德、蔡鎮宇等九人的供述,足以證明陳前總統從來不管錢,且足以證明總統未曾參與開戶、匯款或轉帳等行為,清楚勾勒出陳前總統並無參與洗錢的事實。
扁案凸顯台灣司法再改革的迫切性
自接任「扁案」委任以來,曾見聞過特偵組的吳文忠檢察官「扣應」到「全民開講」的言論,吳文忠檢察官在媒體上公開表示「扁案起訴」有「漏洞」、有「爭執空間」、「不是沒有無罪的可能」,更可見扁案的起訴確實有草率、證據不足等問題,令人難以理解地是「扁案」合議庭對於檢方的問題反卻沒有任何反應;甚至,近半年來的審理,交互詰問的諸位證人都指出陳前總統並未涉及貪污,合議庭卻置之度外,執意延押陳前總統,顯然讓交互詰問之制度空洞化?也讓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活動只是變成讓「扁案」合議庭正當化其審判權的理由,誠屬悲哀;更遑論,「扁案」律師所提出種種符合人權、符合法治的訴求,合議庭皆置若罔聞、聽而不理,執意違法、違憲審理「扁案」。當法院的審理徒具形式,聽不進當事人任何聲音的法庭只不過是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法庭,這是台灣司法的悲哀。希望藉由本文能喚起社會大眾正視「扁案」違法違憲的問題,支持司法改革之呼籲,讓台灣成為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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