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 星期六

[試題] 102-2 李茂生 刑法分則期中考

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要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島國A近年來在總統馬鹿的領導下飽受經濟疲弱之苦。一日因為總統在病後服用了特效藥 "福冒"突然精神百倍,像是回到當年"蛹角馬"的小熱褲時光,決定與B國簽訂"福冒協定", 大量銷售此特效藥來到A國。 然而此藥其實根本不具療效,且一旦傾銷,必定會衝擊會本土藥商。此時取得該要代理權 的藥商甲為了簽訂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以美酒.美金.美色賄賂負責商談的官員乙,要求他 不顧談判條件,盡快簽訂。乙雖然全數收下,但然為了本國最大的利益而與B國數次談判。 此時總統因為進度過慢撤換乙,改以同樣熱愛此藥而急欲通過協定的丙來談判。果然丙一 上談判桌就對B國開出的條件照單全收。事後丙得悉甲為求簽訂什麼都願意,就以談判成果 向甲索取集合住宅"弟寶"一戶。 得知丙竟以如此輕率的方式簽訂影響A國產業甚至國民健康的條約,C大學學生丁甚為氣憤, 便與T大研究生戊帶著一票學生趁警衛不及防備,衝進行政機關並佔據之,以示抗議。其 中丁為了進入行政機關,撞壞了大門。 此行為立刻引來總統的高度不滿,立刻責令行政院長排除。行政院長身為學養深厚的 "自由主義研究者",當然立刻遵命照辦,命令警察進行攻堅。在攻堅過程中,警察己因為長 期值班,肚子很餓,兩眼昏花,眼見桌上有一根香蕉,正要上前去拿時,才發現原來只是行 政機關用來美化環境的向日葵,己一氣之下,便把向日葵折斷丟棄地上,還踏了好幾下。 另一方面,鎮暴警察庚則因為前一晚與老婆吵架,心情很差,明明可以用拉托抬的方式驅離, 卻硬是用齊眉棍痛毆抗議學生出氣,並一路追打至行政機關外。 丁戊等人被趕出來後仍然靜坐在行政機關前抗議。而因為警察的過度執法行為,A國國民相 當憤怒,紛紛聲援學生。為了恐嚇聲援者,總統密令黑道老大,綽號"黑狗"的辛給這些老 百姓一點顏色。辛便發給每個人500元,每天都與他聚集在行政機關前跟抗議學生叫囂,說 是要來反對學生反對福冒。因為人數眾多佔據了交通要道,導致連車輛都難以通過。 幾日後,因為立場實在站不住腳,說不過抗議學生,辛於是偽造了一紙公文書,以行政院長的 名義說是要清洗行政機關的地板,命令噴水車出動,打算用噴水車把這些學生趕跑。清潔單 位雖略感詫異,但心想行政院長向來很愛乾淨,便不疑有他的出動了。 戊消息靈通,早知道有此行動,便率一票學生在噴水車四周靜坐,導致噴水車無法抵達目 的地。辛感到衰老,於是離去。 數周後,總統還是簽署了福冒協定,並將抗議學生全部逮捕起訴。 請問: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的刑責為何? (不必討論侵入住居的部分) -- 當獨裁成為事實 革命就是義務 --

剛剛看到有官方版擬答出來啦 考題:http://www.ptt.cc/bbs/NTU-Exam/M.1397554670.A.3A1.html 首先一開始我們提到的,賄絡罪的問題。第一個要把握的是國家法益裡面任何犯罪,跟公 務員相關的犯罪,一定要跟職務這東西有密切關連,這個東西所有公務員犯罪都會提。不 管是利用職務的機會方法或職務高度相關的,考題裡面有涉及的都會把握在職務上面。今 天這個行為是個負責商談的官員,所以說這個工作,職務範圍就會被畫出來,就這個協定 商談的內容就是職務範圍。今天這個部分,他是要求不顧談判條件儘快簽訂。在違背職務 要怎麼認定?這種東西有兩種說法,第一種就是你要去做 A 事,結果你去做非 A 或 B, 顯然是跟職務有所違背,這有可能是一般的違背職務;另一種是,我要給不給某個決定是 有裁量條件的。例如說長官規定你要送一年份的牛奶到某個區域,結果你不送牛奶、或是 送一年份的柳橙汁,顯然就是違背職務,但是這個案例,不會是要簽或不簽,必須要個很 好條件,就算後面發現不是利大於弊,但是如果你有去做好裁量,那就算了,但是不顧條 件,就把裁量空間壓縮到沒有,不去判斷,所以那就是違背職務——職務賦予裁量權,他 有這個義務。所以甲要求乙違背職務的事項。而另外的條件是,要求期約收受、交付,這 也有嘛,行為上沒問題。最後要看的是對價關係——行為主體、態樣、行為客體和事務, 把它建構出來——這個客體是賄絡或不正利益,我特別寫美酒美色跟金錢,美酒跟金錢要 落入賄絡沒問題,美色要論;那我們要求對價關係,三者要綜合判斷,想要換到的是身為 代理商狂削一筆,然後代價是美酒美色金錢,那對價是強調賄絡的東西跟獲得的東西的「 關連性」,不是價值差不多(你今天為了五百萬利益交五百萬出去是賺什麼?),所以標 準會模糊,需要個案判斷,沒辦法有確切標準。你大概可以依照這個東西把要件論述出來 。 一開始當然是說,甲交付什麼給乙的行為,今天這個交付行為會涉及國家法益——身為( 談判)公務員,當然你要論述藥品上市可能會造成什麼傷害,但這因果關係是遠了點,不 太討論。那這個是圖利罪共犯、行賄共犯或收賄正犯,還不知道。那甲呢,不具備公務員 的身分,今天是人民嘛;那甲交付了東西給乙(公務員),以違背職務的事項——為什麼 你覺得是違背職務的事項,因為談判一個有裁量空間的東西,那你要求不去裁量,剝奪其 職務,所以才說違背職務的事項,為了美酒女色跟金錢之類,為了得到當代理商——這跟 交付的美酒跑車金錢具備對價關係。換句話說,我只要交付這些東西,就可以得到代理商 的好處,但是這是影響到公務行為的公正性(法益),一旦我們允許靠交付錢財得到利益 ,就會影響到國家的公正性——透過這些描述,我的國家法益被破壞了,構成要件該當。 進到違法性層次,沒有必要得到私人(極小)的公正性,侵害國家作用圓滑性,所以很容 易得到不阻卻違法。責任層次,今天應該具備故意——都說是藥商也沒有什麼特別理由排 除掉(什麼不知情之類的),都可以從客觀上建構主觀,得到故意,沒有其他阻卻責任事 由,所以這些看下來該當刑法 §122 的違背職務行賄罪,基本上論述架構是這樣。我們 不會特別去考因果啦、正當防衛,大概都在構成要件的打轉,當然有些部分是期待可能性 啦。 反過來看,乙的爭點要去探討到的是,他去收受了,大體上結構跟上面一樣。但是乙之後 沒有去做違背職務的行為,所以跟加重事由不符合的。那這個時候沒有去做違背職務的行 為,那國家公正性會受到影響嗎?如果沒有其他的輔助判斷還不至於,你不說我不說沒人 知道嘛。但是這種狀況會去起訴的時候,一定是發現有不正常的金錢流動嘛,這時候會對 談判結果有懷疑,就算真的你的談判結果真的是利大於弊,這對國家公正性就會妨害了, 這時候人民就不信任談判內容跟談判官員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還是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所以你還是要對事後做的事情做出論述,會跟保護法益扯在一起。那為了避免過度朝向 舉動犯之類,還是要論述法益被侵害的程度,但就這個例子如上所述還是可以構成破壞國 家運作公正性。 乙構成收賄,甲構成行賄。那今天討論的時候,甲是否可以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嗎?一 個巴掌拍不響,他們兩個都對國家侵害都有貢獻嘛。那這邊就會有對向犯嘛,假設說今天 因為一些理由,讓甲無法構成違背職務的行賄罪,所以不能用乙的共同正犯讓甲成罪。這 邊可以討論一下。 丙的話就是老師討論的事後收賄罪。基本上剛剛考題的寫法,在每個行為的要素上面都是 差不多的。丙的話基本上是做違背職務的行為。丙都事後想起所以要求拿錢,事後的要求 行為構不構成犯罪?§121 跟 §122 說以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是不是要做這 件事情不是這兩條在意,§122 說你事後做這件事情還會加重;§123 甚至還說,還不是 公務員就收受,等到公務員再去做;這三條都在講說,先拿錢再做事,但是先做事再拿錢 能構成嗎?老師說,法條的結構要求有先拿錢再做事的,然後法條沒有明文規定,顯示說 是明文排除,最後,你拿錢的行為跟職務行為關係很難建立起來,所以這時候是不會構成 犯罪的。 丙還可以額外討論,有濫權行為,縱或事後去要錢。那這個違背職務行為事後能不能成立 犯罪,解釋的空間可能很廣,可能可以去討論看看。那今天算不算圖利罪?會涉及到是不 是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自己或他人,這會牽扯到在客觀上圖他人利益——這在因果關係會要 求嚴格一點,例如說為總統開心之類的,這個會比較困難;另外,主觀上來說,會說他是 明知違背法令的認知,也有點困難。題目給各位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按照黃榮堅老師的討 論架構,明知違法去做這個行為造成大量藥物進入市場,影響大眾健康,可能造成的犯罪 很多,但是在故意會不會通過是有點問題。有很多的討論空間可以說。 今天丁跟戊去衝撞機關內部並佔據之。有兩個問題可以討論,警衛是機關駐警,可能具備 公務員身分。那今天有沒有妨害他行使公務?警衛的工作是看守好機關嘛,那你衝進去就 是妨害他的公務——但是我們手段上有要求,所以就會涉及到有沒有強暴脅迫的行為。趁 人不及衝進去有沒有存在強暴脅迫?可以討論看看。按照條文內部的架構來寫,主體是一 般人民嘛,客體是公務嘛,公務的前提是公務員執行公務,所以會去探討這兩者:警衛是 否是公務員、警衛的職責所在,再來是行為態樣:趁人不及是不是強暴脅迫、具體有沒有 妨害到公務?還有沒有特殊的要件?按照這個架構討論。那妨害公務罪有沒有什麼深刻的 阻卻違法事由?這邊有很深刻的討論,上禮拜才在台大講。那有沒有具備可罰違法性,就 扯到會不會用公民不服從之類的——那這邊不會是評分標準,因為在學理有爭議、上課也 沒講,不會苛求。但是作為刑法的學習者,除了構成要件該當,那在違法跟責任,如何納 入社會的利益衡量跟解釋內涵,就是各位的刑法跟解釋學功力了。就算各位沒法寫出來, 也可以討論或回去好好思考。 除了妨害公務以外,把大門撞壞,就會討論毀損相關的概念。毀損部分,大家會想到張德 正。那這邊只是把大門撞壞,那判刑這麼高,五多少有社會法益在,可能會影響人員傷害 之類。那考題上,顯然沒這麼嚴重,不過沒寫出來還好。那門算是「公物」嗎?算不算職 務職掌的公物?老師會傾向說,關係沒這麼明確,要硬是牽扯到公物,會有點牽強,當然 你要說警衛是看門狗那大門就是公物啊,也是可以但就忽略那具體要保護的法益內容。那 個人法益的部份,算是財產範圍,那致令不堪用嘛,然後還有可罰違法性,這是在現代社 會太輕微,要足生損害於公眾。那把門撞倒還可以被放回去,不致於會有毀損問題,但是 如果像是管碧玲或邱毅之前踹壞門可能就有致令不堪用嘛。然後把門撞壞大不了賠你一個 嘛,那進入違法性討論,那公民不服從的保護法益,能不能納入違法性討論,或是只能在 量刑事由?然後這個物品是個人法益呢?還是把國家威信放進去——這樣會不會太過擴張 了?這在我國學界還沒有定論,還可以繼續討論下去。 攻堅部分,如果要討論總統或行政院長,對各位太困難了所以不要求。那己跟庚的問題, 到最後來講是差不多,是為了娛樂大家這樣。討論的爭點沒什麼爭議。今天比較會有問題 的,一開始概念是這樣:今天以為是香蕉咬了一口是花,丟到地上踩爛。這邊會主觀錯誤 問題:我今天是為了使用香蕉咬了一口,會是竊盜,但是客觀上是毀損,所以這個利用行 為——之後上課會提到,我在超市開一瓶牛奶喝掉,是竊盜還是毀損、噴出來算是什麼? 好啦太複雜所以讓他回頭是岸,馬上就發現是花。 那回到毀損公物——公物是彰顯職務的重要性,還是鎖在職務範圍。你撕毀文書,除了物 品本身,還有國家威信或作用嘛,還是有這個內涵在裡面。所以解釋上要謹守在職務裡面 。所以你只是把裝飾環境的花朵,不會造成毀損公物罪,所以會回到毀損罪的架構在裡面 。毀損罪因為過於輕微可能在可罰違法性上面不罰。只是這個毀損行為可能有 §134 的 問題,之所以可以踐踏這個花朵,是因為攻堅所以看得到,所以可能可以進到因為公務上 的職權機會方法。那如果我們可以容許他在其他場合執勤外執行其他行為,像是我去搜索 ,順便吃掉珍奶跟雞排,會覺得公務員很鴨霸無理取鬧,對於公務員聲稱很廉潔跟方仰寧 一樣好棒棒會產生不信任感。那這樣是否能嫁接 §134 可以討論。 庚的部份,很簡單——一定是攻擊行為(§277),甚至你說打到頭破血流,這邊不要求 各位深論啦,§278 重傷,或 §271 的殺人未遂,有沒有可能?如果我是刻意拿棒敲你 頭會不會是殺人未遂?這邊有客觀上的爭點。然後有 §134。那這邊不會有可罰違法性— —我依上級命令驅離非法行動,他會說警察有驅離職務在,依照職務去做——但是依照職 務內容有要求最極端的方法嗎?我們要求機關依法行政有裁量空間,就會要求比例原則: 你可以用拉拖抬的不去做,這就不是合法的職務行為,甚至是個犯罪行為。在違法性層次 上面,就會否定掉依法令或職務行為。 最後幾個比較簡單:辛給每個人伍佰塊要求聚集叫囂,可能可以討論到的犯罪就還好。集 會遊行是基本人權大家都可以路過嘛,那如果是因為他給人錢站在機關外面,造成交通梗 塞,會不會構成犯罪。那就會討論,這算不算以他法阻塞構成交通要道,構不構成 §185 ?§185 指往來安全,安全是什麼?這時候會比較傾向說,縱或造成交通不便,但依照現 場狀況,當有一大群人圍在交通要道,在一個制度健全的地方,警察會在現場維持交通治 安嘛,不是在一個杳無人煙造成交通混亂之類,所以不會致生交通往來的危險,不會構成 犯罪。 再來就是偽造公文,那這邊只是想說考一下公共信用罪章,沒有考太困難的。今天就會區 分是公文書,還有有形跟無形偽造。這邊很明顯就是有形偽造,同時又拿去交付給清潔隊 ,所以很顯然有行使。有偽造、行使,競合上來講用哪一個?基本上就這兩個爭點,沒什 麼大問題。 最後就是戊的行為。那今天原則上只需要討論有沒有妨害公務,然後靜坐是不是強制的手 段,可以討論這個爭點。原本還說是否有交通工具,但是距離太遠,所以不致於討論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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