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忍一年也夠了(2)等了又等

引用自http://phyllischan.blogspot.tw/

忍一年也夠了(2)等了又等

九成九的讀者在看完前文的內容比對後,都認為《清爽的人生》抄襲了《零雜物》。這不是我個人的見解,這是多數人的見解。但也有讀者表示,她不懂這算不算「抄襲」,但肯定不是原創。所以,請讓我先解釋一下何謂「抄襲」。

按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說明,「抄襲」和「剽竊」的定義分別是:
  • 抄襲:抄錄他人作品以為己作。
  • 剽竊:偷取他人財物或作品以為己有。

抄襲和剽竊行為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是屬侵害他人著作之「重製權」或「改作權」的違法行為。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063 號判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什麼意思?意思是只要能證明以下兩點,被告的抄襲行為即可成立:
  • 接觸:被告有接觸過(看過、讀過)自己的作品。
  • 實質相似:原告可提出兩件作品相似之處的比對證據。

另外,著作權保護著作的表達方式(expression),但並不保護觀念(idea)。換句話說,世間成千上萬的作者都能具有同樣的觀念,書寫同樣的主題(不然寫佛學書的人要怎麼辦?),然而表達方式(文章的結構或遣詞用字等)卻不容許有實質相似之處,否則即構成違法。

在進行比對的當下,我不確定《清爽的人生》的作者林敏玉女士是否讀過《零雜物》,但我確定自己不曾把書的內容託夢給她,因此合理懷疑她讀過《零雜物》。也就是說,那一刻我幾乎可以認定對方「涉嫌抄襲」。

那麼,當自己的著作「疑似」被人抄襲時,一般人會怎麼做呢?昨天噗浪上有網友問我:「可以請出版社出面處理嗎?」臉書上也有讀者強烈支持我向對方提告。坦白說,我的腦袋跟大家差不多,因此第一時間冒出來的想法約莫就是:趕緊知會出版社、想辦法寄存證信或提出告訴,以及試圖使對方向自己道歉或賠償。

由於先前跑過幾趟保智大隊中和分隊,也算熟門熟路(我並不想熟這種事情好嗎?怒ㄟ),因此我先打電話去中和分隊,並確認隔天下午可以前往新店山上的總隊報案。於是當晚我捧著那本連封面的綠色都和《零雜物》一模一樣的《清爽的人生》,既委曲又憤怒地完成了內文比對表的word檔,還將兩本書的相關頁面全數印出來,做成了一份完整的證據。附件從A一路編號到N,A4紙張鋪滿了整個桌面。


回想起來,也不知是巧合或其他原因,我每次不經意得知自己的圖文「又」被用於商業行為,都是五月份的事。2010五月第一次去保智大隊,是因為有人盜了我十一張裝修圖貼在Mobile 01上攬客。2011五月連去兩次保智大隊,是因為我在591上出售自宅時,被兩家仲介盜圖盜文,謊稱我有委賣,還將我的房子降價近六百萬亂賣。2013五月第四次去保智大隊則因為這起匪夷所思的事件。想想五月份的節氣對我而言還真是不友善啊!

總之,隔天我馬上知會了出版社。主編表示《零雜物》的著作權在我身上,他們先不介入,但必要時會提供協助。既然如此,我也只能自力救濟了。五月十五日下午碰巧有萬安演習,演習完畢後我和友人先搭捷運再轉公車,前後花了近兩小時才搖搖晃晃地抵達保智大隊新店總隊。下雨天的山上滿是泥濘,做完筆錄時已接近黃昏。

五月十六日,承辦員警來電,問我一般剛印出來的新書都堆在哪裡,「是堆在出版社,還是堆在總經銷那裡?」他說他想弄清楚搜索的順序,因此得先確定要去哪一邊。搜索?我之前從沒遇過這種事,聽起來倒是有幾分警匪片的FU呢!

一個月過去。六月十八日我主動打電話去保智大隊詢問進展,員警說他「今天」剛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如果搜索票有下來的話,最慢六月二十日會搜索出版社並查扣侵權物品(指《清爽的人生》)原來,從「打算搜索」到「實際申請搜索票」前後需費時一個月以上。兩天後承辦員警來電,他說檢察官認為,反正手上已經有一本證物了,沒必要搜索,因此他們決定直接請被告及出版社老闆到案說明。

事隔近一週,六月二十四日承辦員警再度來電。他表示被告有不少「朋友」打電話去關切,一直詢問「告訴人是否有意和解」。但他希望我不要私下和解,因為警察不是告訴人「要錢的打手」。簡單講就是,即便雙方想和解也必須先上法庭,我若與被告私了他們就等於做了白工。我說我完全瞭解,程序上該怎麼進行我都會全力配合。

在等候出庭期間,被告及其出版社不曾與我有任何聯繫或表示任何歉意,但我的出版社開始主動表示關心。我因此將兩本書的內文比對表寄給主編看,主編看了之後說,自己「做出版十幾年,從沒見過有人抄到上千字,還印出來賣。」總經理則揚言要寄存證信給被告的出版社,要求他們將《清爽的人生》全面下架。

七月十二日,承辦員警來電表示被告已到案說明,下週全案將移送至地檢署。他向我轉述,被告一直說自己沒抄襲,只是「看過很多書」而已。接著他又補了一句:「嗯,我只能說證據對他們很不利。」我相信承辦員警當時的見解與昨天投票的九成九網友是一致的,然而,後來出現在法庭上的人卻不抱這種見解。

偵查庭的出庭日期訂在九月十三日,那天剛好是黑色星期五。時隔四個月,《清爽的人生》依舊未下架。出庭前一日,我打了通電話去「聯晟法網」的免費法律諮詢專線。法務小姐先問了我被告的姓名,為的是避免遇到被告碰巧是自家客戶的情形。然而,我才說出林敏玉這三個字,她立刻回應我:「我聽過她耶!她出過很多書啊!怎麼會這樣?」接著她又問了我的書名,但很遺憾是她從來沒聽過。

這番對話不禁讓我覺得,儘管我先前壓根兒就沒聽過被告的名號,但她應該是小有名氣的資深多產作家。相較之下,我不過是個出版資歷和知名度都可能遠不及她的嫩咖。萬一有人同時讀了《零雜物》和《清爽的人生》卻沒注意到出版日期,說不定會直覺地認定我才是「涉嫌抄襲」的那個人。這麼一想,便覺得這個官司如今是非打不可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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