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忍一年也夠了(6)只剩悲憤

引用自http://phyllischan.blogspot.tw/

忍一年也夠了(6)只剩悲憤

九月十三日首次出庭後,我因為林敏玉女士在法庭上毫無愧色,推測這應該不是她第一次做「涉嫌抄襲」的事,因此花了整整三十一天,比對《清爽的人生》與《懂得放開雙手,才是懂得生活的人》這兩本書與他人著作的雷同之處,而成果就是各位看到的前兩篇文章。

大家算過嗎?在前兩篇文章中,共計有十三家出版社的十七本著作牽扯其中,而且雷同的部分超過一萬一千字。十七本著作中,本土著作占六本,其他為中譯書。「方智出版」、「大塊文化」、「心靈工坊」和「商周出版」各占兩本,其餘受影響的尚包括:「張老師文化」、「時報出版」、「天下雜誌」、「橡實文化」…等知名出版社。

比對期間,我開始與律師接洽。九月中旬,第一位律師向我預收六千元服務費,幾天後寄給我幾則判例,而那些全是我早在「智慧財產權法院」網站上看過的判例,兩客茹絲葵的頂級肋眼牛排就這麼倒進海裡。九月下旬,替我出書的出版社非常好心地請我吃飯,席間總經理和主編給了我不少寶貴意見,我因此改向總經理推薦的著作權法專業律師S女士求助。

S律師一小時的諮詢費是四千五,打一個審收費九萬!十月初,我和她初次見面。她明白沒有固定收入的我不可能付九萬元請她打官司,因此體貼地建議我自己寫狀子,由她來替我修改。我們談了一小時,而光是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講清楚就花了半小時以上。S律師說,修改的時間估計要花兩小時,加上一小時的諮詢費總共是一萬三千五。我從皮夾裡掏出預先領好的費用,很心疼地遞出去,但她表示總經理要替我出諮詢費,因此我只要付九千元,我聽了差點雙腿一軟往出版社的方向下跪叩謝。四千五夠我買一個月的菜啦!

接著,我將上述比對成果寫成經S律師細心修改的「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文中明確表示:
  1. 被告承認讀過《零雜物》,被告明顯構成抄襲。
  2. 我欲藉一己之力以作家身分在出版界立足,因此對個人名譽格外重視,但未注意出版先後順序之讀者,可能誤以為《零雜物》乃抄襲自《清爽的人生》,因此不得不提起告訴澄清是非。
  3. 《零雜物》具有原創性,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4. 除《零雜物》外,被告亦涉嫌抄襲多本他人著作,足可證明被告重製或改作《零雜物》之故意犯行。被告擅自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依法引用他人著作皆應註明出處,藉以區隔「自行創作部分」與「引用部分」,如果完全沒有註明出處,把他人著作充作自己的著作而為使用,乃是剽竊、抄襲他人著作,絕非合法之引用。
  5.  (以下兩點為S律師建議加上)晶冠出版有限公司亦應科予罰金刑。
  6. 被告侵害告訴人著作權卻毫無悔意,告訴人未受尊重,不得已提出本案告訴。

十月十四日,我打電話給本案書記官。因為首次出庭時,檢察官說要將雙方著作的雷同之處「送去鑑定」,還說書記官會主動告知鑑定費用,看我接不接受,可是一個月過去我卻未收到任何消息。書記官解釋,檢察官從未下條子請他詢問鑑定費,下次的出庭日期也不清楚,所以只能請我再等等。當天下午,我將內容近七千七百字的「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連同比對表和厚度近三公分的書面證據寄至地檢署,期待檢察官能為用心的創作者主持公道。

事實上,我在結束共計三十一天的比對作業後,已經覺得這個案子不再是我個人的小事,而是涉及十三家出版社的大事。我不知道林敏玉女士的行為在台灣的出版業界算不算常態,畢竟我只出過《零雜物》這麼一本書。如果這是常態,那麼它將嚴重打擊我對本土著作的信心,因為我不曉得自己花錢買到的會不會是山寨拼裝書。如果這不是常態,那麼它將成為一個很好的範例,讓台灣的出版業界知道有這類作者存在,未來在與作者簽約出書時,能夠更加小心地審核書稿。

其後,我將這些內文比對表陸續寄給相關出版社,目的是希望他們能多加留意,未來不止能維護「中譯書」的版權,也能重視本土作者的著作權。在此先解釋一下,作者在與出版社簽約時,若是將稿子賣斷給出版社,並只領一次稿費,通常著作權會在出版社手上。但作者若是未將稿子賣斷,而是視未來銷售量領取版稅,通常著作權都在作者自己手上。因此,有時本土作者的著作權受到侵害而出版社並未出面處理,就是基於這類原因,因為出版社並不擁有該著作的著作權。

然而,個人資源終究比不上出版社資源,出版社若是多少能為旗下的本土作者留意一下著作權益是否遭到侵害,並像替我出書的出版社一樣提供必要的協助,相信一樣能讓許多遭侵權後氣急敗壞卻無所適從的本土作者心安不少。只可惜,十三家出版社裡僅三家有回應,而這三家出版社受影響的出版品全是中譯書,而非本土作者的著作。

寄出補充狀與厚厚一疊證據後,我在家裡默默等待有關鑑定費用的通知和下一次出庭的傳票,可是左等右等,等到今年農曆除夕都無聲無息。我想,地檢署一定是有太多案子在忙,所以必須拖過這個農曆新年。沒想到,二月五日大年初六那天,我居然收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沒有鑑定,沒有下一次開庭,沒有對我附上的證據給予任何回應,檢察官就直接結案了,因為他不認為林敏玉女士的行為構成抄襲!登楞~

好,大家一定急著知道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我這就告訴大家。茲將他的理由簡述如下:
  1. 檢方表示,林敏玉女士雖然承認讀過《零雜物》,但堅決否認抄襲,並表示《清爽的人生》是由六十二篇她早就發表在報章雜誌上的文章所組成(有紙本證據嗎?),而我主張極度雷同的那1,500字,「均屬中外通用之名文名句,並非告訴人獨創,屬於利用公領域之資料,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之範疇,並未達著作權法實質相似之程度。」而林敏玉女士的這個說法,檢方採信了。

    是說,我都不知道自己寫出來的是「中外通用的名文名句」耶!況且《零雜物》一書裡的文章,也有一部分早就發表在這個部落格上。原來我寫的部落格文章和第一本著作《零雜物》都算「公領域之資料」!以此類推,看來大家的著作和部落格文章也都算可以任人取材、重製、改作的「公領域之資料」囉。
  2. 檢方認為,《清爽的人生》一書共計六萬餘字,而我指述涉嫌抄襲的文字「約僅1,500字…在被告全書所佔比例相當懸殊」,「縱兩者各自完成之著作雷同或極為相似,因二者均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均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因此,就算林敏玉女士在《清爽的人生》中「所使用之部分文字與告訴人前開著作有雷同之處,亦難逕認被告林敏玉抄襲或剽竊被告之著作。」

    檢方在上文中承認《清爽的人生》裡有1,500字和我的著作「雷同或極為相似」,但偏偏它不算抄襲或剽竊。所以,如果有一位作者,找來四十本書,每本書都抄1,500字,共計六萬字,然後也找了出版社編製成書上架銷售。按檢方的邏輯,即便整本書沒有一篇文章是作者原創,這樣依舊不構成抄襲喔!啾咪。

大年初六,我捧著這份不起訴處分書氣到說不出話來。我不知道替自己伸張正義為什麼這麼困難。可是更讓我憂心的是,此例一開,以後市面上將充滿這種讓原創者拿它沒輒的山寨拼裝書,如果你是文字創作者,難道不擔心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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